新闻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是:主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1 阅读: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十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企业的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工序、关键岗位探索建立“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等职衔,发掘和产生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高技能人才,要设立专门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相应的待遇。设立传统工艺技能奖、能工巧匠奖、终身技能成就奖等多种奖项,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要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至2010年底,我省确定的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比例要达到企业技能人才总数的30%以上,省国资、科技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范围。

  (十三)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十四)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予以重奖,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对获得“陕西省技能大奖”、“陕西省技术能手”、“陕西省青年技术能手”称号 、“陕西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人员及单位,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优秀人才,由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陕西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各市、省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和企业,也要对参加其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优胜名次的人员予以奖励。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

  (十五)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我省边远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流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探索引进省内紧缺、企业急需的国内外高技能人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十六)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 共6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下一页
  • 
    版权所有:陕西国防工业技师学院   ICP备案号:陕ICP备2021008386号-1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滨河西路5号 邮编:712100
    党政办公室电话/传真:029-87034016
    招生就业处电话:029-8707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