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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这些行为违反了出国(境)管理规定(2)
发布者:陕西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24-05-27 阅读:次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相应处分。
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这里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4.在国(境)外出走,帮助在国(境)外出走。
《条例》第九十三条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出走,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这里说的“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按照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条例》落实党章要求,规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
二是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便条件”有很多具体表现。比如,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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